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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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9847.52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75.4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负担89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9元,由原告***负担1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