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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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 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 洛阳华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刘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华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卫东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华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8-3-5 |
| 发布日期 | 2018-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