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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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559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分理处开户账号:32×××18-01069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226.67元,被告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分理处开户账号:32×××18-010691);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7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89元,由被告***、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