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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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赛诺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赛诺管业有限公司、***对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欠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为2293521.23元,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5%计算,扣除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在亚通塑胶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受偿清偿的部分)和违约金4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对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欠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为2293521.2元,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5%计算,扣除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在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受偿清偿的部分)和违约金49000元在最高额9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7078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负担6297元,被告贵州赛诺管业有限公司、***、***负担90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