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宁金融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1565.2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15日利息9881.38元、罚息65875.84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1000元。

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同兴东路××号××栋××单元××层××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4.5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217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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