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冠誉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1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誉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40386。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珊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7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213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冠誉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20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顾问服务费人民币6,00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65,199.33元,承担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人民币9,792.3。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及逾期执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人民币6170755.59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迟延履行金为人民币76650元,被执行人于4月30日再次向本院交纳人民币3885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人民币6151447.63元划付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8157.9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另本案仲裁阶段,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19)粤0305财保133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9×××93。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20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9)粤0305财保13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9×××93的冻结;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20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