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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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梅州市汇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梅州市永广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市精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145260元; 二、被告梅州市永广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被告梅州市汇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梅州市永广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汇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