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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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8000元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25397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7398.72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6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633元,由被告***负担323元,由原告***、***、***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