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15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723.50元,由被告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0000元,由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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