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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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019)粤0307民初8667号 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窦某某: 关于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出具(2019)粤0307民初8667号民事裁定书,并以人民币121126.05元为限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窦某某名下财产,现将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你们: 一、2019年5月13日经处理,因被告窦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67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故实际冻结人民币67.55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 二、2019年5月13日经处理,因被告窦某某名下某某银行深圳分行62×××76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故实际冻结人民币3081.61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 三、2019年6月4日经处理,被告窦某某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8×××04账户内余额不足,故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2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方如需申请续冻、续封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时应同时提交本通知书复印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林瑞宇法官林涵书记员办公电话:0755-28684132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