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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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3801.27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原告***负担29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