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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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汇嘉德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 青岛昌盛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借款本金4249995.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741914元,共计4991909.0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律师费160000元; 三、被告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汇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3元,减半收取23931.5元,由被告***、被告青岛昌盛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汇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