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货车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42,73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公估费10,704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