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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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795.25元,但合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的违约金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