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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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源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山水豪庭三期在建工程;***的阳光水岸别墅2-6号、教师康居家园住宅;***持有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承建家园A座四单元302;***持有的丰宁源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持有的丰宁源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宏森家园901室;***的大阁镇庆丰街97号鑫宏泰小区住宅;***持有的承德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持有的承德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农商行塔黄旗分行账52×××899、工行丰宁支行账04×××277、农行新光分理处账50×××977、中国银行丰宁支行账10×××155;丰宁源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农行丰宁支行账90×××766、工行丰宁支行账04×××188、中国银行丰宁支行账10×××866;丰宁满族自治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行丰宁支行账04×××922、承德银行丰宁支行账50×××177;***的农行丰宁支行账62×××122;***的中国银行丰宁支行账62×××355;杜占琴的丰宁农商行账62×××300;***的承德银行丰宁支行账62×××14462×××888;***的中国银行丰宁支行账62×××500、丰宁农商行账62×××999;***的中国银行丰宁支行账62×××199;***的中国银行丰宁支行621***76等被申请人共计价值6200万元的财产、财产权利或同等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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