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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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395.76元以及利息2182.95元、违约金6813.8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4日,从2019年11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支付律师费1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