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2000.00元及利息(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利息966900.00元;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2月14日以借款本金15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以借款本金150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借款本金150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8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3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