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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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25民初295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兰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这个号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王蕊,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衢州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晋中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保衢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保晋中公司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衢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人保衢州公司车辆赔偿款合计19536元;2、依法判令阳光财保晋中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财保晋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驾驶的晋K×××××小型客车行驶至沪瑞线412KM+850M龙游县立交桥路段时,变道过程中刮擦到汪秀芳驾驶由人保衢州公司承保的浙H×××××小型客车,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浙H×××××的小型客车车辆定损为19536元(含施救费),人保衢州公司已先行赔付,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现***、阳光财保晋中公司不予支付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保衢州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诸法院。庭审中,人保衢州公司认可已经收到阳光财保晋中公司赔偿款2000元。 阳光财保晋中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称,2018年8月,人保衢州公司已向其公司发起代位求偿,晋K×××××小型客车在其公司只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其公司已经将赔偿款2000元支付至人保衢州公司指定账户内,故其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及其所有的晋K×××××小型客车在阳光财保晋中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事实。但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与事实不符。浙H×××××小型客车驾驶员汪秀芳在安全岛上超车且未进行鸣笛示警,又穿着高跟鞋驾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由汪秀芬承担事故全责,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人保衢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17536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负担50元,***负担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菊仙 人民陪审员叶玉芬 人民陪审员曹宇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肖翡 书记员刘晨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