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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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全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英德市永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清远市全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英德市永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货款共107800元及利息(以107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英德市永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清远市全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