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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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东圣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东圣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万元以及本金1900万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7756%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中东圣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15元,减半收取7185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