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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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设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义务人主动履行的,将款项打入: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银行类别0041,开户行工商银行连云港市灌南海西支行,开户账号95×××15。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