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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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熟市昊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308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原告***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名下位常熟市琴湖新村四区36幢202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65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3081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6000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