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1116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钟其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4月21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50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任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债务视作全部到期,申请人***有权按总额850000元的剩余款项及借款利息247916.6元(自2017年4月3日计算至2020年3月2日,按年利率10%计算,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