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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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9.8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6027.22元、罚息81.02元,复利14.78元,合计6123.02元; 三、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906032017年高保字00174号《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余额合计不超过18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其合同编号为温银906032017年高保字00175号《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余额合计不超过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