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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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晋0525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5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九林归还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600元、违约金11200元,共计84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九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九林、保证人庞云星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将潘九林名下的车牌号为晋E94632号起亚牌汽车折抵20000元,潘九林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该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潘九林于2019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庞云星对该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剩余54800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由潘九林、庞云星负担(已缴纳)、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潘九林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已全部履行,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晋05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