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2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6,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