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大和制衡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大和制衡产业有限公司支付76303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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