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铁麦格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北铁麦格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95333元并支付以25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9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的利息;支付以4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元,由被告北京北铁麦格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