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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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72995.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1072995.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