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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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下余损失155822.3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2003元、护理费26485.41元、伤残赔偿金159314.4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鉴定费6663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48179.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