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8910元;原告***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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