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304执恢4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周*辉。被执行人广东**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革。被执行人韶关市**实验学校,住***。法定代表人董*峰。被执行人广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煌。被执行人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革。被执行人黄*革,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黄*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实验学校、广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黄*革、黄*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广东**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233137元及利息(利息以102331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韶关市**实验学校、广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黄*革、黄*煌对被告广东**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韶关市**实验学校、广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黄*革、黄*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28号世纪广场**(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依法处分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23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韶关市**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浈××区××路××世纪广场××层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经委托深圳市中诚达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产市值20550800元。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2018年12月14日,该房产由陈*如(身份证号码:)二拍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508448元(扣除评估费和执行费,剩余11419905.55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许秋泽执行员 陈文瑞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