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临海市铸造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三、被申请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600元。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申请人临海市铸造机械厂负担6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