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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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524民初40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10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南门村到头埕43号—3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麒麟星座麒麟路10号3栋。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志愿者,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志愿者,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大剧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5日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向被告所开的“大宅门火锅店”供应冻货等原材料,原告采取送货的方式将被告所需的材料送至被告火锅店,口头约定货款一月一结。2019年6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总结欠原告货款9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给付货款的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认定事实 2019年2月,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大宅门火锅店”供应冻货(如肉丸)等原材料,后被告将经营的“大宅门火锅店”转让他人。2019年6月4日,经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9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冻货款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一个月内付清,与大宅门店无关,欠款人:***”。欠条约定的给付货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火锅店的原材料,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售火锅店的原材料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放弃被告给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