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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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春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09132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