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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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4民初1149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2年10月2日,农民,文盲,住***。身份证号6***。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1月26日,农民,小学文化,住***。身份证号***。系青A7D232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1-1)。 负责人:***,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1UL07(1-1)。 负责人:***,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2700元、护理费20669.75元、误工费4687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2240元、残赔偿金59914元、伤交通费3204元、鉴定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器械费用801元、住宿费和其它费用7512元、摩托车修理费3000元,合计162231.07元;2、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驾驶甘A7D23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甘大线行驶至98公里200米广河县祁家集镇孙家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广河县人民医院诊治,因伤势严重广河县人民医院建议让上级医院治疗,原告被送往兰州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左踝开放性裂创,左胫骨下端骨折,左小腿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经急诊进行左膝左踝裂创清创术、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小动脉吻合术、神经吻合术、侧副韧带修补术、关节囊修复术、屈伸趾肌腱吻合术,足部皮肤撕脱伤修复术以及术后抗炎、伤口换药对症支持治疗。共计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52442.42元,其中原告缴纳2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0000元,其余由被告***垫付。 2019年4月22日,经广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被告***驾驶的甘A7D232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责任险。因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遂酿成纠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费为3400元、由人保、人寿保险公司各承担1700元),原告***对其后续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甘肃省仁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为14119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196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车辆施救费1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丽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