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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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并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借款74000元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16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