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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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亿诚胶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五龙明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亿诚胶业有限公司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二、被告漯河亿诚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租金26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按未付款数,从每次应支付款项之次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止); 三、被告漯河亿诚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垫付电费146433.6元; 四、驳回原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90元,原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漯河亿诚胶业有限公司承担3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