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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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9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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