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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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