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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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1执1097号 浦三甫、浦秀川、浦丹平、韦庆军、涂梅: 申请人浦三甫、浦秀川、浦丹平与被执行人韦庆军、涂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庆军、涂梅赔偿房屋损坏损失25090元给申请人浦三甫、浦秀川、浦丹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7050元和执行费382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桂092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浦三甫、浦秀川、浦丹平与被执行人韦庆军、涂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