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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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81民初20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曾用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1899511756Y(1-1)。 负责人:叶健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君,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4月7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27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凭祥支行)诉讼请求:1.***归还其贷款本金60626元;2.***向其支付利息共390.45元;3.***向其支付本金的罚息暂计5790.68元(以第1项诉请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届满时止);4.***向其支付利息的罚息暂计46.41元(以第2项诉请的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届满时止);***支付其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中银E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是中国银行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发的业务平台,***是中行凭祥支行代发薪客户,是该平台的业务对象。2017年10月,***为了日常消费,与中行凭祥支行网上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经网上登录申请,获得审批6.5万元的贷款额度,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在该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2017年10月18日、11月2日、2018年7月22日,***网上申请并分别获得3.5万元、1.5万元、1.5万元三笔贷款,贷款期限依次为12个月、12个月、3个月,还款方式为规则还息,到期还本息(利随本清)。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起,该三笔贷款已先后逾期,中行凭祥支行多次向***催收,但是***仍拒不还贷。贷款合同第八条是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的约定,其中第2款第6项约定律师费属于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赔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归还借款,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 被告***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事实:中银E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是中国银行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发的业务平台。***是中行凭祥支行代发薪客户,是该平台的业务对象。2017年10月,***为了日常消费,与中行凭祥支行网上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经网上登录申请,获得审批6.5万元的贷款额度,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在该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2017年10月18日、11月2日、2018年7月22日,***网上申请并分别获得3.5万元、1.5万元、1.5万元三笔贷款,贷款期限依次为12个月、12个月、3个月,还款方式为规则还息,到期还本息(利随本清)。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起,该三笔贷款已先后逾期,中行凭祥支行多次向***催收,但是***仍拒不还贷。 本院意见:中行凭祥支行与***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中行凭祥支行已依约向***履行了发放3.5万元、1.5万元、1.5万元三笔贷款的义务,***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至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该三笔贷款已先后逾期,截至2019年12月18日,***尚欠中行凭祥支行贷款本金共计47788.16元、利息共计390.45元、本金的罚息5790.68元、利息的罚息46.41元,***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其应承担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的义务,故对中行凭祥支行的上述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中行凭祥支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实现债权而导致支出的律师费,故本院对中行凭祥支行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贷款本金共计47788.16元、利息390.45元、本金的罚息5790.68元、利息的罚息46.41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从2019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与***于2017年10月网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届满之日止; ***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律师费500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