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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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扶绥县东门国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扶绥县东门国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5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元,由扶绥县东门国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