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4民初273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457652。

代表人:邓振红,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部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在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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