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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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22民初60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灵山县,现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 诉讼代理人谭振猛,系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诉讼代理人李光袍,系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28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1060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天峨县六排镇中心幼儿园(现改为天峨县机关第二幼儿园)项目期间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28元/㎡。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余有劳务费81060元未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讨,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在承建天峨县六排镇中心幼儿园项目期间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28元/㎡。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余有劳务费81060元未付清。并出具一张载明未结算给原告***的水电安装劳务费共计81060元的单子给原告。 本院意见原告***关于本案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对所主张事实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故本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106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已预交913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