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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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县红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昭平县红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1469766.09元(利息计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广西昭平县红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1034897.00元(利息计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水轮发电机组等机械设备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范围内不能清偿被告广西昭平县红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含复利、罚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28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3578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红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