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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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 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市果品食杂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233339.5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10日为1577377.77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利息以3123333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崔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内对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崔晋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54元,由被告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崔晋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