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理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沿海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484号

杨发胜、杨发坚、杨贵聪、杨富海、杨福临、雷创世、雷志桔、雷创星:

关于杨发胜、杨发坚、杨贵聪、杨富海、杨福临、雷创世、雷志桔、雷创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刑初111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发胜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5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沿海支行、6228480831245223613,实际冻结2.45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明秀支行、6223350012586639,实际冻结89.56元;3.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1812011610150071,实际冻结411.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发坚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6125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邕宁支行、2102138001001517204,实际冻结0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6228480838903140179,实际冻结1.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杨贵聪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125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101362652400021,实际冻结221.63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分理处、6228480838826197579,实际冻结5.47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6217003370017237874,实际冻结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杨富海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000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仙葫支行、6223350007613612,实际冻结2.78元;2.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81411010100679606,实际冻结156.14元;3.工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2102116001205083583,实际冻结0.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五、冻结被申请人杨福临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9559980839251990017,实际冻结0元;2.工行广西南宁市邕宁支行、2102138001001511490,实际冻结0元;3.工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2102116001206532803,实际冻结0.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六、冻结被申请人雷创世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000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81411010109228305,实际冻结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6217003370002941373,实际冻结0元;3.工行广西南宁市邕宁支行、2102138001001469947,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雷志桔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6228480831378189219,实际冻结1486.65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6230010003183991,实际冻结4.98元;3.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81411010100272121,实际冻结708.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八、冻结被申请人雷创星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000元,开户行、账户:1.交通银行南宁东葛支行、6222620760007242574,实际冻结5.24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6227003375260244385,实际冻结0.8元;3.中国银行南宁市长湖北支行、617167767639,实际冻结91.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刑初111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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