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22民初38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壮族,个体户,住***。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19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2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外墙涂料工程款58925元。2.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尽快完成天峨县六排镇幼儿园外墙涂料工程,遂以原告为乙方,以被告为甲方,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了《承包外墙涂料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外墙涂料,包工包料,按照天峨县六排镇幼儿园综合楼工程施工图纸要求,均由乙方包工包料,按照外墙实际面积完成工程量每平方米28元计算;二、付款方式:乙方把外墙涂料底漆打好,甲方于2017年6月9日前先付给乙方材料费和工人生活费30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给原告总工程量的50%工程款,余下工程款分三个月付清;三、工期:外墙涂料2017年6月15日全部完工,如有一方违约,罚违约金10000元;四、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天峨县六排镇幼儿园综合楼施工图纸要求保修期内,按甲方效果图做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综合楼外墙涂料工程,验收后,双方于2018年1月22日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108925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给付了原告***50000元,尚欠58925元。经原告催讨未果,不得已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原先欠原告***天峨县六排镇幼儿园外墙涂料工程款共108925元,经原告多年催讨,被告***已付给原告***工程款50000,至今尚欠58925元未付。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925元。

本院意见原告***关于本案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对所主张事实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故本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8925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37元(原告已预交637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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