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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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四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34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①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1日计至2017年9月23日;②以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4日计至2017年12月26日;③以6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④以6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20年6月15日;⑤以5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6日计至2020年6月29日;⑥以3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262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